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古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义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2月13日左右,在乐至县天池镇平安街125号门市内,利用2台“捕鱼机”开设赌场,营利约三千元。经乐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台“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可供12人同时独立操作。另查明,被告人古义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举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古义等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另案追缴,乐至县公安局扣押了赌场账目笔记本一个已另案没收,本案查获的2台“捕鱼机”已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古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说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通知书、认定意见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同案犯马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杨某1、郑某、杨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义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义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古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古义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古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鑫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