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岳春与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岳春,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20号原告:李岳春,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岳春与被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岳春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李岳春与被告君联公司签订《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郴州市君联名都小区6栋1006号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前,并约定燃气管道必须有一个供气点到户内厨房内。2016年4月30日,被告在房屋没有综合验收、小区道路绿化及水电设施等均未完善的情况下,在郴州日报上登报发布交房通知,要求原告自行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原告前往小区实地查看后发现入户防盗门质量很差;燃气管道供应点只接到入户花园,离厨房尚有近十米的距离,若将燃气接入厨房,光管道一项的费用就至少需要665元,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小区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最重要的消防验收至今尚未验收合格,原告多次找被告维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5月14日,原告在急需用房的情况下,不得已去找被告处接收尚未验收合格的房屋,但被告提出房屋在2016年6月1日即可交付,所以物业费要从2006年6月1日起算,于是原告无奈交付了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2317元。综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1936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交纳的物业费2317元;三、被告补偿原告将燃气管道供气点接至厨房的费用66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岳春系其正式干警,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原告李岳春系其正式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朱 水 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