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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磊与李继勇、梁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磊,李继勇,梁成英,姚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2291号原告:江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林,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勇,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梁成英,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第三人:姚远志,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原告江磊诉被告李继勇、梁成英、第三人姚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姚远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磊撤回对第三人姚远志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