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李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039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李某。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甲、李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6月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无。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陈顺洁,现年4岁。婚生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至婚生女陈顺洁18周岁止(女方在婚生女陈顺洁18周岁满时,一次性支付),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女,婚生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她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