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秀珍因与肖慰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珍,肖慰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珍,女,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广坎农场南清区二十五队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慰予,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磁湖路。上诉人孙秀珍因与被上诉人肖慰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秀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孙秀珍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肖慰予的明确住址。肖慰予自2013年至2015年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东中铁七乐园承建、装修工程时向孙秀珍购买大量热水器,且至今经常出入此处讨要工程款。孙秀珍起诉时将该地址列为肖慰予的地址,一审法院告知无法送达,孙秀珍又告知肖慰予的联系电话及新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一扩山庄2栋3单元601房。孙秀珍曾通过新地址向肖慰予邮寄其他物件,肖慰予均收到。但因知道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肖慰予才拒收,并不是孙秀珍不提供肖慰予地址、提供地址不详。二、一审裁定驳回孙秀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孙秀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方式进行送达,现送达不到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肖慰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孙秀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慰予向孙秀珍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67300元及滞纳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孙秀珍提供肖慰予的送达地址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东中铁七乐园及湖北省黄石市一扩山庄2栋3单元601房。一审法院依法按照孙秀珍提供的上述地址向肖慰予送达应诉通知及有关诉讼文书,均因送达地址不详而无法送达。孙秀珍未能提供肖慰予新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孙秀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孙秀珍于一审起诉时提交的信息足以明确肖慰予区别于他人,是明确的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立案后应依法继续审理。一审以送达问题为由裁定驳回孙秀珍起诉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孙秀珍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民初86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心宇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符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