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林世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林世好,刘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文化中心文化馆*楼。法定代表人:张绍东,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世好,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原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将,男,1984年2月24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刘岩,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再审申请人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世好、刘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西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星元文化体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为芬审判员 何玉琼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丁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