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王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侠,王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侠,女。委托代理人:陈立明,男。被执行人:王伍,男。申请执行人刘景侠与被执行人王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500.00元,并自2007年10月3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