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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2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与侯丽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侯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27号之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丽娜,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侯丽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