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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龙魁、戴香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魁,戴香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龙魁,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戴香炼,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桂0311执120号执行裁定书,查���了被执行人戴香炼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号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38284】。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香炼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号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382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