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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赵顺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赵顺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276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收费员。被告:赵顺和,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赵顺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伟、被告赵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热费3546元;2.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热源冬季取暖,截止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取暖费3546元,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顺和给付所欠取暖费35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滞纳金500元。赵顺和辩称:以前电石厂是自己烧锅炉进行供热。被告本人找过原告很多次,也向原告申请过办理报停业务,但原告的答复是无法报停。房子很长时间没住人,如果被告住一天,就交全部的费用。被告本人已经四年多没有在欠费房屋住过了,不应交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关于冬季不住人住宅收费问题的解释文件及欠费明细各一份,分别证明无法报停的事实及被告所欠取暖费的时间和数额。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妻子火化证明并口陈述了欠费期间没有交纳水费电费的事实,证明长期没有居住的事实。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下花园区电石厂宿舍21号楼261号提供供热服务,被告至今未缴纳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采暖费3546元。本案涉及的欠费房屋没有实现分户控制,无法停止供热。截至目前,本案涉及欠费房屋尚未进行相应的供热改造。本院认为:原告为下花园区电石厂宿舍21号楼261号提供供热服务,原、被告已经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采暖费用。参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本案涉及欠费房屋无法实现分户控制,停止向其供热,必然会影响到其他用户的采暖,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存在不居住及供热管道始终未改造为分户供热的情况,对被告应缴纳热费作酌情减免546元的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顺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采暖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顺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