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18号原告:刘某,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魏某,男,1971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