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衡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衡,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970号申请人:李志衡,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681民初1148号,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井存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