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国灿与田园、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灿,田园,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66号原告:罗国灿,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田园,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北大街桐花园B区1幢110号。法定代表人:孙彦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灿诉被告田园、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灿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国灿负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