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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申请关某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关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督7号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关某,女,汉族,住西安市。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关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发出(2017)陕0113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关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关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安保措施长期无法落实,故因申请人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本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债务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113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