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小龙与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龙,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小龙,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宗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龙与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仲案字[2010]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仲案字[2010]第172号《仲裁裁决书》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本院不予执行,经审查,该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仲案字[2010]第172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翰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