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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隋殿礼、郭恩风等与管世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殿礼,郭恩风,管世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784号原告:隋殿礼,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郭恩风,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波,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世春,男,55岁,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隋殿礼、郭恩风与被告管世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殿礼、郭恩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