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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志芳与陈军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芳,陈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芳,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被执行人陈军民,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芳与被执行人陈军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军民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民银行存款116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