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新文与王保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文,王保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94号原告:任新文,男,1964年出生,住温县。被告:王保党,男,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任新文与被告王保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新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新文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