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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道林与黄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道林,黄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815号原告:邓道林,男,汉族,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德梅,女,汉族,住枝江市。原告邓道林与被告黄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新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道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被告黄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德梅与前夫杨明前离婚后欠杨明前债务13000元,与原告接触后,表示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要原告出借13000元以了结与前夫债务。2012年9月15日,在枝江市马××店街办马××路被告黄德梅的亲妹家中,原告拿出13000元给杨明前,当时有被告黄德梅及其亲妹在场。2012年12月11日,被告黄德梅给原告立下书面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欠款,被告黄德梅拒绝返还。被告黄德梅辩称,原告是给被告的前夫杨明前1.3万元,但这笔钱没有经过被告的手,当时被告和原告在一起居住生活了半年。后原告逼迫被告书写欠条,被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原告书写了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德梅与前夫杨明前离婚时欠杨明前债务1.3万元。被告黄德梅与原告邓道林经人介绍相识后,要求原告借13000元以结清被告与前夫之间债务。2012年9月15日,在枝江市马××店街办马××路黄德梅的亲妹妹家,原告拿出13000元给付被告黄德梅的前夫杨明前,偿还了被告欠杨明前的债务。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黄德梅给原告立下1.3万元的书面借条一份。原被告又在一起生活几个月后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分手。本院认为,原告邓道林给被告黄德梅的前夫杨明前偿还13000元,系代被告偿还债务,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进一步说明原告支付给杨明前的13000元是代被告偿还债务。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债务,被告给原告代为偿还的债务出具了欠据,原告理应按欠据确认的数额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道林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德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