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伟诉被告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蒙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403号原告程伟,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蒙县。被告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洪杰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杜蒙县泰康镇南街。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蒙支行,现住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邢志英职务:经理住所地:杜蒙县泰康镇阿拉腾街人民法院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诉被告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蒙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伟负担。审判员 孙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