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长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99号罪犯李长华,男,生于1995年01月18日,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满日期:2018年12月1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07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2个表扬。罚金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钟明宪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牛 仙书 记 员 侯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