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姚金东与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普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东,宁波市鄞州普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267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被告:宁波市鄞州普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奉先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30212071477308C。法定代表人:李志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23105N。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东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普尔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交纳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金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