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彭朝阳、周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阳,周义杰,古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彭朝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周义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古宛鑫,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彭朝阳申请执行周义杰、古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义杰、古宛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朝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义杰、古宛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2338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审判员 凌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