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旦巴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旦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48号罪犯旦巴,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藏族,出生地四川省阿坝县,文盲。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旦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2009年9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旦巴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旦巴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旦巴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旦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旦巴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世玉审判员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