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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罗日玉、邱庆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罗日玉,邱庆读,邹贤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693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五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4550869026F。法定代表人:李小荣,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继伟、陈祥勇,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日玉,女,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邱庆读,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邹贤林,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罗日玉、邱庆读、邹贤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