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全志红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志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4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志红,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文化程度小学,住衡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志红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始,被告人全志红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岑村西街58号一楼其经营的无名便利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4月1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现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全志红及参赌人员邓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8张及赌资人民币123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志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全志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始,被告人全志红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岑村西街58号一楼其经营的无名便利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4月1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现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全志红及参赌人员邓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8张及赌资人民币1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全志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梁某1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的赌资照片、收据原件,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检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志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志红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全志红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志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23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