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韦文基、熊善光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基,熊善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韦文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善光,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韦文基与熊善光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院(2017)桂1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