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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706号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兰苑路2号顶佳公寓4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张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林,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体中心凌宾路延长线凌奥创意园三期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美郁,经理。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七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