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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柏鹤,郑洪旭,姜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负责人:闫学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鹤,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超市雇员,住吉林省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洪旭,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坤,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柳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鹤、郑洪旭、姜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将车辆交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不仅违法,而且明显增加车辆交通风险,并且无从业资格证者也无驾驶出租车的资格。保险条款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有效资格证书的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约定为责任免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2、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必须符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需要,对驾驶员技能、素质、安全的要求,明显要高于一般驾驶员。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3、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将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列入重要提示栏,投保人也签字确认。并且对于出租车驾驶员需要具备上岗证,客运管理机关早就有规定,出租车从业者应当知道该规定。综上,在审理保险案件中,在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亦要注意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违法行为的规制,避免投保人、被保险人滥用保险权利,鼓励、纵容违法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柏鹤辩称:柏鹤是受害人,需要赔偿。至于由谁赔偿,法律怎么规定柏鹤不懂,只要给柏鹤赔偿就行。但向第一个要钱的人是车主,至于车主保没保险,跟柏鹤无关。姜坤辩称:姜坤有驾驶车的能力,虽然没有从业资格证,但从业资格证是从业的规定,不能说姜坤驾驶不了车。姜坤交有乘员险(商业险),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应该赔偿。郑洪旭辩称:同姜坤意见一致。郑洪旭有驾驶车的能力,车不是郑洪旭的,有车主,应该由保险公司赔这个钱。柏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556.32元、误工费5006.88元、护理费181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合计14875.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郑洪旭驾驶姜坤所有的小型轿车,载乘柏鹤,沿时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因冰雪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发生侧滑,造成柏鹤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洪旭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2日14时40分,郑洪旭驾驶小型轿车,车上载乘柏鹤等三人,沿时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公里+400米坡道处时,因冰雪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滑入道路左侧路下田地,造成车内乘员柏鹤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柳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洪旭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柏鹤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原车主为赵玲,赵玲于2017年2月7日将出租车转让给姜坤,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乘客险每座3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郑洪旭为姜坤雇员。再查明,柏鹤伤后入吉林省柳河医院入院治疗15天,诊断为腰部挫伤、头部挫伤。花费医疗费11556.32元,郑洪旭已给付5000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15天。柏鹤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柏鹤伤前为柳河县凉水河子镇红宏鸿综合商店员工,每月收入3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正常上班,停发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本次事故造成柏鹤的损失,郑洪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投保商业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依郑洪旭的过错程度承担100%赔偿责任,并依保险合同扣除15%免赔率。郑洪旭为实际侵权人,驾驶车辆因冰雪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滑入道路左侧路下田地,造成柏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且庭审中同意赔偿,故应与雇主姜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的主张,根据保险合同,郑洪旭为出租车司机,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无上岗证,应免责拒赔偿。该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郑洪旭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郑洪旭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且根据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因冰雪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滑入道路左侧路下田地,与驾驶员有无上岗证无因果关系。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与投保人赵玲订立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赵玲虽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但从声明的内容来看,并不能充分证明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向赵玲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且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与赵玲之间关于该免责条款达成一致,且提供的保单系在举证期后提交的证据,故该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对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免除责任辩解,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柏鹤的具体损失,该院根据柏鹤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其诉讼请求及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结合相关医疗票据等,共计11556.32元(其中郑洪旭已赔付5000元,尚有6556.32元未赔偿)。2、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每天100元,住院15天,计1500元。3、护理费。依据病历二级护理15天,护理费每人每天120.82元,计1812.30元。4、误工费。根据庭审柏鹤提交证据证实柏鹤每月收入3000元,交通事故后停发工资,误工时间为36天。故误工费为3827.58元(3000元×1个月+137.93元×6天)。综上,柏鹤的合理损失共计13696.20元。该院认定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依郑洪旭的过错程度承担100%赔偿责任,再扣除15%免赔率,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承担11641.77元(13696.20元×100%×85%)。姜坤赔偿2054.43元(13696.20元×100%×15%)。郑洪旭与姜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郑洪旭支付的5000元,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应在扣除15%免赔率的比例内向郑洪旭支付5000元×85%=42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判决: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柏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41.77元;2、被告姜坤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柏鹤各项损失共计2054.43元;3、被告郑洪旭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姜坤、郑洪旭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柏鹤因乘坐郑洪旭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现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柏鹤合理损失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定。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事项为:应由谁对柏鹤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如下:1、柏鹤所受损害是由于其乘坐的车辆自身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故在本案中不发生交强险的赔付。2、关于商业险的赔付,依照该规定,应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双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款第5项:使用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郑洪旭并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书,依照上述约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合同的赔付义务。此外,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在原车主赵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时,人民财产保险柳河支公司已向该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声明,赵玲亦在声明处签名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商业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郑洪旭与姜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郑洪旭为姜坤雇员的事实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照该规定,应由雇主姜坤对柏鹤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洪旭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郑洪旭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存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郑洪旭应当与雇主姜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致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姜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柏鹤医疗费655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812.30元,误工费3827.58元,合计13696.20元。被上诉人郑洪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柏鹤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元,合计177元,被上诉人柏鹤负担14元,被上诉人姜坤、郑洪旭负担1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大勇审判员  盖晓晨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