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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马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马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马宝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与被执行人马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马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淑珍医疗费8,44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372.24元、误工费4,342.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56元,以上共计17,311.27元。)申请执行人马王淑珍已收到执行马宝海执行回款17,543.27元,被执行人马宝海已交纳执行费160元,遂申请终结此案,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五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