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恢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巧霞与秦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霞,秦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巧霞,女,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秦建国,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集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建国所有的集房权证字第1360215044**号房屋档案,现因该房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建国所有的集房权证字第1360215044**号房屋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