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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恢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巧霞与秦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霞,秦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巧霞,女,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秦建国,男,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集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建国所有的集房权证字第1360215044**号房屋档案,现因该房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建国所有的集房权证字第1360215044**号房屋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