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华京与李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京,李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993号原告:陈华京,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旭龙,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京与被告李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华京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