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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华京与李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京,李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993号原告:陈华京,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旭龙,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京与被告李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华京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