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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秀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亮,刘玉萍,薛亚兵,李慧,徐君斯,黄清平,刘厚军,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秀华,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恒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恒亮,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玉萍,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薛亚兵,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李慧,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徐君斯,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黄清平,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厚军,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亮、刘玉萍、薛亚兵、李慧、徐君斯、黄清平、刘厚军、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亮、刘玉萍、薛亚兵、李慧、徐君斯、黄清平、刘厚军、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51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