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锡刚与李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锡刚,李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锡刚。被执行人李攀。申请执行人何锡刚与被执行人李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锡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攀给付借款21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50元。本院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攀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在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过程中,案外人王琼英、黄玉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案号(2017)川0112民初3678号】,该案现正在审理中,故暂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李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何锡刚说明相关情况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锡刚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1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50元,被执行人李攀已给付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