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宏光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留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丁留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宏光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留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丁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宏光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城市留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丁留顺,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渭南市宏光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宏光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5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