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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张在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张在昌,吴秀兰,曹延民,梁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在昌,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吴秀兰,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延民,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梁和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与张在昌、吴秀兰、曹延民、梁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435.91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35435.91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