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侯宝欣与天津九汇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宝欣,天津九汇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177号原告:侯宝欣,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九汇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北京清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吉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宝欣与被告天津九汇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宝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侯宝欣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宝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侯宝欣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