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群生、陈斌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生,陈斌远,赖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群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斌远,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赖宝玲,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群生与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群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支付款项3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向本院申报财产,表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自2017年2月9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斌远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6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银行存款合计1087.63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斌远、赖宝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087.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