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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催4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催40005号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8号。法定代表人胡仲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00100062/24581240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7年1月28日,出票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8×××78、付款行中国银行天津栖霞街支行、收款人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8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孝江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人民陪审员  李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子棋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