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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霍俊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69号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经营者:付平亮,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业主,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霍俊想,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霍俊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霍俊想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福强、田玉金提供其共有的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润华三希堂住宅小区6号楼05001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天振架杆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霍俊想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福强、田玉金共有的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润华三希堂住宅小区6号楼05001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