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83号原告:吴建明,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海关大楼一、七楼,负责人:王卓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应诉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已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提交南昌市仲裁委。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合同中议定的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南昌处理。约定的解决方式并不明确,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思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