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三赖与刘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赖,刘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574号原告:李三赖,男,汉族,1958年3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刘威林,男,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李三赖与被告刘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三赖、被告刘威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三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威林偿还芝麻饼款59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刘威林来商水粮食局南路东买原告芝麻饼共计89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两次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下余款59800元未付。被告刘威林辩称,欠原告李三赖芝麻饼款59800元事实属实,但现无能力偿还该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款条一份,证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刘威林欠原告芝麻饼款89800元,以此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成立。被告刘威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刘威林到原告李三赖处买其芝麻饼价值89800元,后被告两次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余款598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芝麻饼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98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威林偿还原告李三赖货款59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