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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与朱颂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朱颂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452号原告: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范雪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颂春,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朱颂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房产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青浦朱家角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