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2466号原告:黄宪,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主要负责人:王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茹。原告黄宪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黄浦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訾莉娜独任审判。原告黄宪、被告农行黄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储蓄卡内存款34,700元及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4,7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金穗借记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该卡有转帐、取现等功能。2017年4月27日原告存入该账户数万元,该账户事发前合计共有存款51,017.32元。2017年4月28日晚23点55分至4月29日凌晨00:04分,原告先后收到七条农业银行短信提示其被盗刷合计34,700元。随即,原告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中山北路派出所报警,并于2017年4月29日2时14分至被告新昌路营业网点ATM机上进行吞卡操作,随后返回上述派出所制作报警笔录。2017年5月2日,原告至被告处了解到原告的上述存款系被他人在江西省宜春市盗刷。原告认为在其妥善保管银行卡的情况下,卡内资金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说明被告未尽到对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农行黄浦支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由于原告金穗借记卡系被他人盗刷,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中止审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公安局接报回执单、银行吞卡记录,证明原告金穗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从被告处调取的被盗刷的ATM机单据,证明盗刷的金额及地点。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被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设立个人银行账户,被告向原告发放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并正确使用密码。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按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并开通或办理相关业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未表异议。被告作为发行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和相关取款机器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称被告未尽到对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关“先刑后民”,本案中止审理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可以同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宪34,700元;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宪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4,7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