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巴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巴小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县城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信,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巴小虎,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住所地:吴起县陈蒿湾。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巴小虎的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巴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蔺广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