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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金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605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金玉,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2017年6月6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金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程金玉受雇于“军哥”(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大庆市红岗区三区四排西侧一公里处的油坑内收购李桂龙(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原油。程金玉负责将散装原油灌袋并搬运至“军哥”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上,并将黑色现代轿车驾驶至收油现场附近的一处砖房北侧。随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装油现场继续灌装原油,“军哥”负责望风。程金玉在灌装原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军哥”逃跑。现场收缴袋装原油重0.77吨(平均含水3.7%),现场收缴散油重0.67吨(平均含水3.7%),收缴原油共计价值人民币3527.76元。现涉案原油已经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金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作案车辆(照片)、原油(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涉案车辆及同案说明、涉案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原油称重单、称重说明、原油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原油回收证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程金玉的供述和辩解;原油含水分析日报(附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金玉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为本案被告人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待侦查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鉴于被告人程金玉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原油被收缴等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金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公安机关扣押(未移送)的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文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孟庆祝 书记员刘颖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