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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伟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69号原告:郭伟,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小利,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是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05335。法定代表人:程凡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江,江西正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云,江西正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伟诉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