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长梅与被执行人孙喜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梅,孙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梅,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冯家屯组230556。被执行人:孙喜成,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兴隆村冯家屯组2305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梅与被执行人孙喜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喜成已按生效判决交纳人民币1534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