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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80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铧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