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和远、李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和远,李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和远,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和远、李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琴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住房一套。但被执行人刘和远、李玉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玉琴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胜贵 搜索“”